犯走私罪,在张律师辩护下二审判决获从轻处罚
随着现在网络的发达,社会上也有很多人从事电商行业,电商行业的崛起,微商也是随后接踵而来,代购是微商的专有名词,主要从事各个国家的商品代购业务。当事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多次走私行为,后经刑事辩护张律师的有效辩护,二审取得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基本案情】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陈某某,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
辩护人 张神兵,系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被告人陈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有6次海关退运记录及1次征税记录。多次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效力。 2017年5月3日,陈某某携带手表等5项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计核,本次走租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298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就当事人的情况向法院说明的情况,二审法院听取得了意见,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审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解析】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也会碰到过,大陆人口中经常说的“水客”。律师在实务中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诉讼结果,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较为普通,往往很多人觉得不是大事情,实际上却疏忽了很多的细节问题。
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认为涉案金额较小,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性较低;
(2) 现实的生活水平较好,人们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
(3) 走私的是稀有贵重的货物,价值比较高;
张神兵律师在深入研究全案证据,发现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患有心脏疾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最终二审法院听取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陈某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然而,“走私普通货物罪”将面临的重要性意义在于:
1、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终结;
2、被告人在法律上从轻处罚;
3、无论涉案金额的大小,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从本案走私普通货物的罪名上来看,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我们还是要谨慎,涉及的金额无论多小,终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的时候,会辩护到当事人的更多权益,保障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案件结果。
【本案结语】
刑事诉讼二审的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二审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自己更好的诠释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更好的审判结果。“走私普通货物罪”二审辩护律师以当事人的自身表现,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患有心脏疾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则意味着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得到肯定。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张神兵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