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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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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因案情需要,需要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经合法传唤,嫌疑人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拘传。那么,强制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拘传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强制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拘传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

  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但是此种情况下的拘传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刑事强制措施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在性质上属于对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处理方式,除非构成拒不执行裁判判决罪。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强制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问题的解答,以及拘传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介绍。从上文可知,侦查机关可以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采取强制拘传的措施。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不明请咨询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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